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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4月通过,并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物权法中以下内容,企业需特别关注:

    第一,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物权变更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在物权变更合同当事人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仅有关物权变更的合同有效,物权变更尚未发生效力。

    第二,创设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该规定是出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但预告登记并不是法定必经程序,而是依当事人的合同中约定。

    第三,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第四,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确立了初步原则。

    区分住宅建设用地与非住宅建设用地,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规定自动续期;对非住宅建设用地,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原则规定。

    第五,重新确立担保合同效力从于主合同

    物权法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如担保合同效力不依附于主合同,独立发生效力的情形,须由法律另行规定,这与担保法有些区别。

    第六,扩大了可抵押物和可质押的权利的范围。

    明确了正在建造的财产可以抵押,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应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设立;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应到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新增了应收帐款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2007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明确了“应收帐款”的含义及范围,规定了应收帐款质权的登记管理机构及登记、查询等办法,已将这项规定具体化。

    第七,物权法缩短了抵押权行使的期限。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与目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通常做法缩短了两年。

    第八,明确了抵押权和租赁权冲突时的解决方式。

    规定以抵押权设定与租赁关系产生的时间为界限,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九,变更了抵押物处置后的受偿顺序规定。

    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抵押物均未办理抵押登记,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与担保法规定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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