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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之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适用于不同主题的规定得到了统一。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对于企业来说,需要体会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纳税人企业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按其所得来源纳税。

    第二,税率统一为25%。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20%。

    此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第三,整合了优惠政策

    一是将收入或所得作为免税或减税收入或所得,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上,如农林牧渔业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等;

    二是税率优惠,主要体现在小型微利企业的20%税率及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

    三是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或减免,主要为支出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额的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减计收入(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以及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四是专项优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是过渡性优惠,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

    第四,增强了反避税条款,如防止关联交易避税、避税地避税,实施反资本弱化措施等。

    第五,税收征管方面,统一调整纳税地与纳税方式。

    纳税地方面,居民企业为企业登记注册地,注册在境外的在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非居民企业为机构场所所在地,未设机构场所或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方式方面,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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