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2007年1月31日由国务院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6日,商务部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与《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条例同时施行,作为对条例的实施细化。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以特许经营费用为对价,拥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技术信息、市场信息、管理经验等方面存在不对称,因此,条例与“备案管理办法”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从规范特许人的行为以及特许经营合同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特许人的资格
1、特许人应当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具备可以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2、除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但可以为被特许人,与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缩小了特许人的范围;
3、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与原办法相比严格要求直营店为其自身所有。
第二,特许人备案制度
1、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条例施行前已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备案;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2、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3、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三,特许经营合同
1、特许经营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并规范了其应包含的内容,包括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2、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赋予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3、首次特许经营合同一般不少于3年,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4、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四,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
1、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条例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2、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3、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4、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
第五,对被特许人的限制
1、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2、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