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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由国务院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主要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以及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法规。条例主要内容:

    第一,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公开方式包括通过信息公开渠道主动公开和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两种。前者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后者是指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申请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三,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之前应当通过保密审查机制,审查所公开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有证据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更正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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