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司放弃服务期能否追偿培训费? | ||
| 张某于2004年1月进上海市某外资咨询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2年,自2004年1月15日至2006年1月15日,工资为每月7000元。由于所在的岗位比较重要,2005年5月公司派张某到国外公司培训三个月,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三年,培训费用包括来回机票、食宿、教育费等等,总计约人民币6万元,如果服务期内辞职,将按照剩余服务期的长短相应赔偿培训费。 培训结束后张某回到公司工作,眼下公司又觉得张某的能力不能胜任目前工作,决定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尚未到期。张某问,如果今年1月15日公司与他结束劳动关系,是否应当向他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公司能不能向他追偿培训费用? 从张某反映的情况来看,焦点在于如果服务期未到,公司一方要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员工是否应赔偿相关费用。 公司与张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如果张某中途辞职,赔偿费用按照他已服务的年限递减,也就是说,进入服务期后,每工作一年,费用减少33%,在服务期未满之前员工辞职的,需要按照未满的期限向公司赔偿培训费用。 据张某反映,企业与他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在2006年1月15日即将期满,而服务期合同尚未届满,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该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今年1月15日到期,因此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公司不必向张某支付离职补偿,但同样,公司也不能对张某剩余的服务期进行追偿。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