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来自地震灾区在沪农民工实施一次性特殊帮困救助的通知

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对来自地震灾区在沪农民工实施一次性特殊帮困救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范围

  来自地震灾区、在本市务工并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农民工中的特殊困难人员。

  二、资金列支渠道

  以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数据库显示的来自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州等6个重灾区的参保农民工数量为基数,按1:1.2的比例、人均400元的标准,由市原外地劳动力管理费结余资金拨付到各区县,各区县也应筹措相应资金作为配套资金。

  此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三、救助金额标准

  对来自地震灾区的农民工,应根据其家乡受灾情况、困难程度确定救助金额。

  1.直系亲属遇难的,给予每位农民工2000—25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因家庭成员受伤、财产受损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困难程度给予每位农民工500—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四、具体操作方法

  1.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各区县来自6个地震重灾区参保农民工人数*120%*400元以下拨到各区县指定帐户,各区县同时筹措相应配套资金。

  2.各区县可根据本通知确定的救助金额标准范围,制定具体的救助办法。

  3.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其家庭生活困难进行核实后,出具书面证明,由街道(乡镇)或区县指定机构确认,直接将救助金发放给受助对象本人。

  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如无单位的,可凭本人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向发放居住证的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对农民工的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后,经街道(乡镇)或区县指定机构确认,直接将救助金发放给受助对象本人。

  4.发放救助金的机构应建立由本人签收的发放名册,区县汇总后将发放名册(复印件)报送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名册表式附后。

  五、其他

  1.各区县要及时掌握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每天向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2.此项工作原则上应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完成。

  3.对未参加综合保险、来自地震灾区的在沪农民工亲属伤亡、财产受损的,各区县也应尽力做好帮扶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救助。

上海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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