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劳动合同法草案“保护刁民” 相关培训课程风行沪上
刘立立/商报报道 “如果这就是新劳动合同法的雏形,我可能真的要考虑转行了。”近日在一场劳动争议防范研讨会上,一位上海外企人事经理程女士对记者说,“压力太大了,到底如何与员工签约,连这种基础问题我都解决不了,还怎么干这一行?”
法院法官:草案蕴藏用工风险
近日,上海市中企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主办了一场“从‘应变’到‘制变’——新法案趋势下的劳动争议防范研讨会”,这是程女士今年参加的第三个和劳动合同法相关的培训会了。
论坛邀请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郭文龙,与沪上近百家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共同探讨如何规避劳动争议,营造和谐劳资关系。在讲座中,郭文龙法官表示,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还存在一些不够准确的表述:“例如对试用期的约定,草案规定1年以内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30天;1年至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0天。但实际上,‘不超过’的意思就是少于60天,但并不包括60天在内。这种法律描述我认为非常不够准确,看起来仅有一天之别,其实也有可能蕴含着意想不到的用工风险。”主讲嘉宾的疑虑,道出了不少HR经理人对新法的困惑。
自今年3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以来,已经有数十万条相关立法意见通过这种渠道送达到了立法机关手中。与此同时,在上海的HR经理人中间掀起了一股前所未有的对劳动法草案的培训风暴。高校商学院、知名人力资源公司、行业协会纷纷开办各种讲座、论坛以及应对新法的培训课程,一时间风行沪上。
人事经理: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在这场研讨会上,有近半数的HR经理人表示,如果就按照如今的草案来执行,必然会引起劳资关系恶化、劳动争议增加。由于对HR工作的冲击力实在太大,令从业者无法承受,这些经理人表示会放弃老本行,寻找其他更适合发展的行业。
程女士就是其中的典型的代表。在今年连续参加了3次人力资源机构和行业协会举办的相关培训之后,她坦言自己越来越迷茫了:“HR经理的第一个工作无非就是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到底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中企人力市场部经理季姚力告诉记者,程女士担心的这个问题,并不是法律说得不清楚,而是的确让人为难。“很多法律专家都认为,虽然是保护劳动者,但是否有些矫枉过正?”
法规专家:用人单位需要转变
事实上,对于这份草案,类似“保护刁民”的评价一直存在于上海不少劳动法专家的口中。上海劳动法苑主任陆敬波在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明确表示,对用人单位而言,由于草案在很多方面都加大了对劳动者的单向保护,所以用人单位在日常经营和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许多观点和方法需要转变。比如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处理、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试用期的设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竞业限制问题,这些都是企业人事管理的重要方面。如有不慎,就会陷于主动或被动违法的境况。
■案例分析——简历造假不犯法?
季姚力向记者介绍了此前曾经听过的一则案例:曾经有地方法院审理过一起犯罪嫌疑人伪造简历、冒充博士生、受聘于一所研究院的案件。“实际上,求职者伪造简历以获得岗位竞争力的手法十分常见。原来的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论企业还是员工,任何一方有欺诈行为,劳动合同均无效。但是在新修改的草案第十八条中,仅规定了用人单位欺诈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这难道意味着员工可以通过欺骗企业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而法律会承认此份骗取的合同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