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而二 00 二年八月一日起,除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项目、有基本建设内容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
2、凡在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须经所在街道的工商所对企业的住所进行场地勘查,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经批准的章程的出资期限出资,凭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办理相应的换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