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期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英文:SHANGHAI MUNICIPAL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 TRADE COMMISSION )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英文:SHANGHAI ADMINISTRATIVE BUREAU FOR INDUSTRIAL & COMMERCIAL ) 提出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的申请书各一份。延期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设立年月,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情况,代表处三年来的工作业绩,与中国上海发生贸易关系等,申请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的目的。
必须写明代表处名称、机构地址、首席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申请书必须用现公司信笺打印,并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及盖章(正本)。
2、任命书
外国 ( 地区 ) 企业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任命书各一份。任命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命人身份 / 资格、被任命人职务和职权范围、任命期限。
任命书必须用现公司信笺打印,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公司盖章;公司任命董事长或总经理自己为首席代表,必须要有三名负责人签字(正本)。
3、履历
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履历书,学历和工作经历,历任各项职务,年份要连接。
4、身份证件
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5、开业证书
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营业执照),包括原始注册材料及相关变更材料,必须是最新版本(副本)。另至少附加下述材料之一:当年最新的营业状况良好证明( GOOD STANDING CERTIFICATE ) / 周年申报表 / 税务申报表。以及在该国家政府网站上显示的该公司的营业状况。
6、银行资信证明
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必须是由银行负责人签署的正本,内容主要包括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帐户往来、资信度评价等方面。
7、常驻代表机构租赁办公楼、宾馆的租赁合同、产权证和“指定办公场所批准证书 ” 复印件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证明 ( 正本 )
常驻代表机构地址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办公场所如宾馆、办公楼等(详见涉外办公场所名单),其驻在证明由该办公场所的经营单位出具。
8、照片
随同以上文件,请提交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3张二寸照片。
9、代表处三年工作小结
必须是正本,出给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一份;必须由首席代表签名,并盖代表处章;小结报告内容要求如实且较为详尽地反映代表处的主要业务活动。
10、有效期内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代表处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与地税)
11、代表处原批准证书(正本)及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12、代表处主管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正本)
13、期限
自文件齐备申请上报至领取批准证书止15个工作日。
注意:
1、上述文件如是英,德、法、西、和日语以外语种,需提供公证过的英文翻译件。
2、开业证书、银行资信需经外经贸委指定翻译机构委托翻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