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工商外【1999】388号
各分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需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全市统一使用下列登记表式:
(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登记申请书
(四)名称变更申请书
(五)名称延期、迁移申请书
(六)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七)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八)主要人员(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登记事项
(九)委派书
(十)《投资资格证明》申请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十二)企业出资计划表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十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十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十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十七)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登记申请书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处)变更申请表
(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申请表
(二十)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二十一)外国企业变更登记表
(二十二)外国企业注销登记表
(二十三)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
(二十四)外商投资企业住所现场勘察表
(二十五)核准(备案)通知书
(二十六)注销通知书
二、统一对企业住所现场检查的要求。
凡新开办的和变更地址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迁入)一律实行事先现场检查落实企业住所的做法,同时要认真填写市局统一制发的《外商投资企业住所现场勘察表》,一并归入企业档案内。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统一要求。
凡在本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生产性企业设立销售本公司生产产品的分公司除外),均需经政府审批部门同意。对所设立分公司的营运资金,要求不能低于分公司正常运行所需资金,但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同时,一个企业的所有分公司营运资金的累计额不能等于或高于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有不符,应先办理增资手续,再开办分公司。
四、凡在规定的出资期限之内,仍未缴清出资资金的企业,要求延期出资的,除按原规定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写出承诺外,必须在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一栏内加注(实到资金××万美元)(币种随注册资金币种)。
五、统一规范各项登记、变更、注销所需提交的文件和注意事项,详见如下:
开业登记须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股东和发起人签字及盖章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
2.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名称登记申请书(由投资各方共同书写)(原件);
3.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其中:“房产开发”项目,提交土地批租或出让合同;“留学生”项目,提交人事局的资格认定书及项目建议书)(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投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中方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原登记发照机关盖章确认,外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应提交中文翻译件)(复印件);
5.全体投资者对申请名称的确认书(原件);
6.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7.其他有关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原件);
6.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确认的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7.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8.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
9.《主要人员(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登记事项》(原件);
(若是外籍人员则无需提供此文件);
10.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11.住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2.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13.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说明:
住所使用证明——该住所若是企业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取得则需提供房地部门颁发的房产租赁证,不能提供房产租赁证的则应提供该租赁用房的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以及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登记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原件);
3.负责人任命书(原件)(董事会决议中已包含的则可免交);
4.营运资金拨款证明(原件)(董事会决议中已包含则可免交);
5.母公司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住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7.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8.除销售母公司产品的分支机构外,其他分支机构设立需审批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9.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10.其他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说明:
营运资金应同分支机构生产规模、经营情况相适应,且营运资金总和不得等于或大于注册资金。
住所使用证明——该住所若是企业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取得需提供房地部门颁发的房产租赁证,不能提供房产租赁证的则应提供该租赁用房的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以及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四)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登记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关于设立办事机构的决议(原件);
3.负责人任命书(原件)(董事会决议中已包含的则可免交);
4.住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6.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7.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说明:
住所使用证明——该住所若是企业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取得需提供房地部门颁发的房产租赁证,不能提供房产租赁证的则应提供该租赁用房的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以及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变更登记(备案)须知
(一)名称变更核准,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名称变更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5.其他有关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生产型企业变更住所,须提供审批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3.董事会关于住所变更的决议(原件);
4.住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7.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说明:
住所使用证明——该住所若是企业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取得则需提供房地局颁发的房产租赁证,不能提供房产租赁证的应提供该租赁用房的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3.审批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4.董事会关于经营范围变更的决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8.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变更
[一]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相应增加的变更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3.审批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4.董事会关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变更的决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8.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说明:增资后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规定。
[二]投资总额不变,注册资本增加的变更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3.审批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4.董事会关于投资总额不变,注册资本增加的决议;
5.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8.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相应减少的变更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3.审批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4.董事会关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变更的决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企业三次公告的文件;
8.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9.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说明:减资后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规定,企业公告应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
[四]投资总额不变,注册资本减少的变更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3.审批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4.董事会关于投资总额不变,注册资本减少的决议;
5.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企业三次公告的文件;
8.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9.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说明:减资后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规定,企业公告应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
(五)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类别的变更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类别变更,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3.审批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4.董事会关于企业类别变更的决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股权转让协议书(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6.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原件);
7.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确认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10.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
3.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4.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企业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原件);
6.企业的立项报告(含项目建议书)和批复(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7.中外方的合法开业证明(中方为由登记机关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为所在国(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开业证明)(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的文件(原件);
9.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0.《主要人员(董事、监事、正、副经理)登记事项》(若是外籍人员则无需提供此文件)(原件);
11.《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12.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13.住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4.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15.其它文件、证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说明:
住所使用证明——该住所若是企业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取得则需提供房地局颁发的房产租赁证,不能提供房产租赁证的应提供该租赁证房的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海关、税务完税证明(原件);
5.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7.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8.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董事长的变更需提交下列文件:
1.原任或拟任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关于变更董事长的决议(原件);
3.董事长的委派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7.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七)副董事长的变更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关于变更副董事长的决议(原件);
3.副董事长的委派书(若副董事长原是董事会成员,则可不提交)(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副董事长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5.《主要人员(董事、监事、正、副经理)登记事项》(原件);
(若是外籍人员则无需提供此份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8.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八)董事的变更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关于变更董事的决议(若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委派即生效,则可不提供此文件,但需提供章程)(原件);
3.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原件);
4.新任董事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5.《主要人员(董事、监事、正、副经理)登记事项》(原件);(若是外籍人员则无需提供此份文件);
6.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7.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九)总经理变更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关于变更总经理的决议(原件);
3.总经理身份证的复印件;
4.《主要人员(董事、监事、正、副经理)登记事项》(原件);(总经理是外籍人员,则不需提供此份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7.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十)副总经理变更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关于变更副总经理的决议(原件);
3.副总经理身份证的复印件;
4.《主要人员(董事、监事、正、副经理)登记事项》(原件)(副总经理是外籍人员,则不需提供此份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7.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十一)经营期限变更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3.审批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4.董事会关于变更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8.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十二)增设或撤销外省市分支(办事)机构增设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原件);
2.董事会关于增设分支(办事)机构的决议(原件);
3.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6.其他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撤销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关于撤销分支(办事)机构的决议(原件);
3.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4.其他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十三)执照有效期限的变更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5.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十四)投资者名称变更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3.审批部门的批复(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董事会决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合同、章程的修改文件(原件);
6.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中方为由原登记机关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为所在国(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开业证明复印件);
7.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8.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十五)股权转让变更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3.审批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4.董事会决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股权转让协议书(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6.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原件);
7.新的投资方开业证明(中方为加盖原登记机关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为所在国(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开业证明复印件);
8.新的外方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9.中方资产评估文件(涉及国有资产转让,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确认的文件);
10.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11.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十六)登记机关的变更迁出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迁入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8.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住所使用证明——若是自有房产则提供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取得则需提供房地部门颁发的房产租赁证,不能提供房产租赁证的则应提供该租赁用房的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迁入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十七)补照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董事长(总经理)签署的检讨书(原件);
3.省级以上报纸公告(原件);
4.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5.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十八)质押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部门的批复(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董事会及其它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
4.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
5.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6.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7.办理(代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8.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十九)对外投资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投资资格证明》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股份制企业须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3.资产负债表(原件);
4.企业已参与其他企业投资一览表(原件);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6.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原件);
7.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
8.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9.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10.其它有关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注销登记须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原件);
3.审批部门关于注销企业的批复(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6.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9.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关于注销分支机构的决议(原件);
3.营业执照(原件);
4.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5.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的注销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关于注销办事机构的决议(原件);
3.注册证(原件);
4.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5.其它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来上海设立分支机构注册登记须知
(一)开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董事长签署的《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登记申请书》(凭母公司原登记机关的通知函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原登记机关公章,即可申领表格。由董事长、负责人签字,盖上母公司公章);
2.母公司原登记机关的通知函;
3.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原登记发照机关确认盖章,执照有效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4.董事会决议(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签字,盖上公司的公章);
5.负责人任命书(董事长签字、盖上公司公章);
6.营运资金拨款证明(董事长签字、盖上公司公章;办事处免交);
7.母公司的验资报告;
8.住所使用证明;
9.母公司的批准证书;
10.母公司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免交);
11.母公司的章程;
12.生产性的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设立销售自产产品的分公司,其他类型的分公司须经本市政府审批部门批准方可设立(办事机关除外);
13.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14.其他有关文件。
注:1、2、3、4、5、6项的材料必须是原件
7、8、9、10、11项的材料可以是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企业公章。
说明:
住所使用证明——该住所若是企业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取得则需提供房地局颁发的房产租赁证,不能提供房产租赁证的应提供该租赁用房的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二)延期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处)变更申请表》(凭执照向工商局申领;由董事长、负责人签字,盖上公章)(原件);
2.母公司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上发证工商局公章(原件);
3.工作小结(原件);
4.原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
5.延期申请书(原件);
6.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7.其他有关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变更地址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处)变更申请表》(凭执照向工商局申领;由董事长、负责人签字,盖上公章)(原件);
2.母公司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上原登记发照机关公章(原件);
3.地址变更申请书(原件);
4.住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原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
6.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7.其他有关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说明:
住所使用证明——该住所若是企业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取得则需提供房地部门颁发的房产租赁证,不能提供房产租赁证的则应提供该租赁用房的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以及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四)变更负责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处)变更申请表》(凭执照向工商局申领;由董事长、负责人签字,盖上公章)(原件);
2.母公司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原登记发照机关公章(原件);
3.负责人任免书(董事长签字、盖上公司的公章)(原件);
4.变更负责人申请书(原件);
5.原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
6.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7.其他有关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变更名称需要提供的材料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处)变更申请表》(凭执照向工商局申领;由董事长、负责人签字,盖上公章)(原件);
2.母公司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原登记发照机关公章(原件);
3.母公司更改名称的通知(指母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发出的名称更改通知)(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变更名称申请书(原件);
5.原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
6.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7.其他有关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变更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材料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处)变更申请表》(凭执照向工商局申领;由董事长、负责人签字,盖上公章)(原件);
2.母公司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原登记发照机关公章(原件);
3.董事会决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书(原件);
5.原营业执照(原件);
6.批准证书(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7.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8.其他有关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七)变更营运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处)变更申请表》(凭执照向工商局申领;由董事长、负责人签字,盖上公章)(原件);
2.母公司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原登记发照机关公章(原件);
3.母公司的拨款证明(董事长签字,盖上公司的公章)(原件);
4.验资报告(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原营业执照(原件);
6.变更营运资金申请书(原件);
7.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8.其他有关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八)注销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处)注销申请表》(董事长、负责人签字,盖上公章)(原件);
2.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3.董事会决议(原件);
4.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原件);
5.交回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公章(原件);
6.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7.其他有关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外国(地区)企业来上海设立常驻代表机关注册登记须知
(一)开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由首席代表签字);
2.批准证书(指政府部、委、办及授权部门的批文)(原件);
3.企业的申请报告(董事长签字)(原件);
4.境外企业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6.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命书(董事长签字)(原件);
7.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每位代表交照片两张(原件);
8.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0.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11.其他有关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注: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说明:
住所使用证明——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外办公场所,该住所若是企业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取得则需提供房地部门颁发的房产租赁证,不能提供房产租赁证的则应提供该租赁用房的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以及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二)延期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由首席代表签字);
2.批准证书(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申请报告和工作小结(原件);
4.原登记证(原件);
5.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6.其他有关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注: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三)变更地址需要提供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由首席代表签字);
2.批准证书(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申请报告(原件);
4.住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原登记证(原件);
6.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7.其他有关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注: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说明:
住所使用证明——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外办公场所,该住所若是企业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取得则需提供房地部门颁发的房产租赁证,不能提供房产租赁证的则应提供该租赁用房的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以及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四)变更代表(含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变更申请表由首席代表签字,代表登记表由代表本人签字)(原件);
2.批准证书(原件);
3.变更代表、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的申请书(董事长签字)(原件);
4.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免书(董事长签字)(原件);
5.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原件);
6.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7.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8.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9.其他有关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注:被撤销的代表必须交回代表证
变更首席代表,需要交回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新增代表每人交二张照片
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五)变更名称需要提供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由首席代表签字);
2.批准证书(原件);
3.变更名称的申请书(董事长签字)(原件);
4.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变更名称的注册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6.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原件);
7.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8.其他有关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变更业务范围需要提供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由首席代表签字);
2.批准证书(原件);
3.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原件);
4.原登记证(原件);
5.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6.其他有关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七)注销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原件)(由首席代表签字);
2.注销申请书(董事长签字)(原件);
3.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4.海关出具的结清海关手续证明(原件);
5.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原件);
6.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7.其他有关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地区)企业来上海从事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须知
(一)开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原件);
2.批准部门的文件(指外资委、外经贸委、建委等)(原件);
3.公司所在国(地区)的注册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项目负责人任命书(董事长签字)(原件);
6.负责人的简历(原件);
7.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8.工作人员名单(原件);
9.项目合同(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1.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12.其他有关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注: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说明:
住所使用证明——该住所若是企业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取得则需提供房地部门颁发的房产租赁证,不能提供房产租赁证的则应提供该租赁用房的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以及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二)延期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外国企业变更登记表》(原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2.批准部门的文件(指外资委、外经贸委、建委等)(原件);
3.延期申请书(原件);
4.项目延期的合同(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原营业执照(原件);
6.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7.其他有关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变更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材料
1.《外国企业变更登记表》(原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2.批准部门的文件(指原批准部门)(原件);
3.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书(原件);
4.变更经营范围的项目合同(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原营业执照(原件);
6.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7.其他有关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注:在变更经营范围的同时需要变更营运资金的,要在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企业的项目合同及申请中反映出来。
(四)变更地址需要提供的材料:
1.《外国企业变更登记表》(原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2.变更地址申请书(原件);
3.住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原营业执照(原件);
5.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6.其他有关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说明:
住所使用证明——该住所若是企业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取得则需提供房地部门颁发的房产租赁证,不能提供房产租赁证的则应提供该租赁用房的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以及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五)变更负责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外国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由董事长、项目负责人签字);
2.变更负责人任免书(董事长签字)(原件);
3.负责人简历(原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5.变更申请书(原件);
6.原营业执照(原件);
7.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8.其他有关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注销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外国企业注销登记表》(原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2.注销申请书(原件);
3.发包单位完工验收证明(原件);
4.税务机关完税证明(原件);
5.原营业执照(原件);
6.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原件);
7.其他有关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以上要求,望认真贯彻,市局在年底作为工作目标考核要检查落实情况。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