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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备案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一)规范许可和备案层级管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该机构住所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备案、书面报告、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等事项,由住所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办理。

(二)优化行政许可和备案经办流程。完善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范围登记与行政许可和备案的衔接。推行在线办理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申办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强化电子证书管理,支持通过扫码查询机构基本信息、行政许可和备案、变更注销状态及年度报告公示情况,推动人力资源服务电子许可证在企业投资、经营等高频服务事项中的应用。

(三)深入推进便民服务。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般程序20日内办结,告知承诺制方式线上1个工作日办结,线下当场办结;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线上1个工作日办结,线下当场办结。除个别业务特殊需求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一般程序申请行政许可,只需提供业务申请表、场所所有权(使用权)和人员材料、机构章程制度,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只需提供业务申请表、告知承诺书。

(四)规范实施告知承诺制。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拒不整改的,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申请人的失信行为纳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记录。

(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网信等部门对公众号、APP、短视频、互联网群组等网站平台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筛查、甄别,督促指导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予以关闭或责令停止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切实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书面报告管理工作

(一)规范分支机构设立管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登记住所地不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主动开展上门核验工作,确保其符合经营服务规范。

(二)规范机构跨区域变更住所地管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管辖区域变更住所的,应在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迁入地与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做好信息互通、材料交接等工作。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通知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移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的原始材料。

(三)规范机构注销管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应当自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电子证书。对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及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报送义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动态监管机制,通过现场核查、数据比对等方式及时掌握机构经营状态,对确认无持续经营意愿的机构,引导其办理注销登记。

(四)推动部分业务免申即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终止经营活动等书面报告事项,线上1个工作日办结,线下当场办结。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限同一管辖区域)信息变更且能够实现政务数据共享的,无需向许可或备案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报告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信息直接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备案相关信息变更,变更完成后及时通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按时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

(一)完善年度报告机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浙江人力资源大市场”平台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应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网站和“浙江人力资源大市场”平台上同步进行不少于30日的信息公示或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二)加强审核公示管理。对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浙江人力资源大市场”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信息上标记“年度报告合格”。对未开展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年度报告信息上备注该机构未开展业务。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或年报内容填报不真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四、严格行政许可、备案和年度报告等业务监管工作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循“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过法定渠道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强化智慧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托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智慧管理平台,通过共享政务信息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对未按规定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以及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报告、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

(三)创新信用监管。建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制定机构诚信状况评分标准,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和年度报告等情况纳入诚信评价指标,评价结果每年通过“浙江人力资源大市场”平台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绩效评价。推广运用全省人力资源服务高质量发展指数,动态展示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效运行、规范经营等情况,督促各地切实提升监管效能,推动人力资源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和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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