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媒体中心 - 政策信息 - 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

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沪医保待遇发〔2026〕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现金负担,现就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原现金支付的分类自负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进行抵充,个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用完后,不足部分可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

  二、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原现金支付的分类自负费用,可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

  三、参加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6日

相关附件

沪医保待遇发〔2026〕24号-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pdf

shanghai@hr-channel.com
021-63191616
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8号兰生大厦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