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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原病假工资规范性文件失效,企业该如何应对?

2026年8月15日,上海人社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两份核心规范性文件已到期失效。(两份文件分别为:《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这意味着,过去上海病假工资中常见的“按工龄分档计发”“按社会平均工资封顶”等规则,不再作为强制适用的依据。那么,文件失效后,企业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一、病假工资到底怎么算?

文件失效后,可以简单理解为:

企业有约定的,优先按照约定执行;

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01、法定底线: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工资文件失效后,上海病假工资的直接依据回归到国家层面: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26年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740元,因此病假工资法定底线为2192元/月(不含个人社保公积金)。

02、约定标准优先

病假工资优先依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经过民主程序生效的规章制度进行约定。若合同或制度有明确病假工资计发比例且约定标准高于法定底线,应按约定执行;若无明确约定,可按法定底线(2192元/月,不含个人社保公积金)执行。

二、 企业合规操作建议

1、全面梳理现有约定:排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员工手册、单项规章制度中是否直接引用了旧文件(如“按沪劳保发〔1995〕83号执行”或“按上海现行规定执行”或直接抄录旧规中的五档比例)的相关规定。

(1)若旧规已内化为合同或制度条款,在未经合法程序修改前,企业不能单方面直接降薪,否则易引发劳动争议。

(2)若企业相关制度中对病假工资无约定或仅作“按相关制度执行”的模糊表达,企业可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2、规范制度修订程序:若企业需调整病假工资计发标准,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并完成公示告知,不可单方面“一刀切”压低待遇。

3、持续关注地方新规:目前上海暂无替代旧文件的新规,企业需持续关注上海市人社局等官方后续政策,及时更新内部制度。

既要守住合规底线,也要兼顾员工温度

面对病假工资计算规则的真空期,简单粗暴地“一刀切”降至法定底线,往往容易引发员工不满与信任危机。一套合理、透明、有梯度的病假待遇体系,才是企业制度竞争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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